(2017)浙1024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朝龙与徐秀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龙,徐秀英,徐从富,徐秀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362号原告:徐朝龙,男,194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蒋剑勇,仙居县横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秀英,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第三人:徐从富,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第三人:徐秀妹,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龙与被告徐秀英及第三人徐从富、徐秀妹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朝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朝龙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朝龙负担。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