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945号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辽宁省彰武县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嘉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世峰,男,该联社职工。被告:刘永江,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兰,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系被告妻子。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