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承保与芜湖县帮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承保,芜湖县帮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徐承保,男,194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县帮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罗保村。法定代表人:张帮友,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承保与芜湖县帮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芜湖县帮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2600元、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芜湖县帮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芜湖县帮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县帮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27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