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金华、曹妙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金华,曹妙芬,裘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金华,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曹妙芬,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裘志云,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妙芬名下位于余姚市小曹娥镇镇海村的房屋[房产证号:A0××16];二、查封被执行人裘志云名下位于余姚市泗门镇水阁周村的房屋[房产证号A0××92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异书记员 郑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