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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松强与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强,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863号原告刘松强,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姚举、张露,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人丁旭萌。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强诉被告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松强负担。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