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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陆扣林与杨舍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扣林,杨舍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2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扣林,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舍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黎明村村民12组。负责人:徐益。上诉人陆扣林因与被上诉人杨舍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黎明村村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8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陆扣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陆扣林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黎明村村委负担。事实和理由:1、陆扣林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以证明陆扣林有承包土地5.04亩,现有4.53亩流转了出去,黎明村村委在其他案件上的答辩也对此予以了默认,一审判决驳回陆扣林诉请第一项不当。2、陆扣林没有全额拿到应得的土地流转收益款,有权向黎明村村委主张被截留的收益款。虽然由陆扣林所在的村民小组确定各家各户的分配方案,但该分配方案只是初步的方案,最终由黎明村村委核对审查并确定,黎明村村委是土地流转收益款的发放主体,陆扣林少得的土地流转收益款是黎明村村委的意思表示,应认定是黎明村村委截留款项,黎明村村委将该款项截留后在其他村民间再分配,侵害了陆扣林的权益。3、一审法院匆忙下判,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本院依法处理。被上诉人黎明村村委答辩称:陆扣林是从另外一个村并入杨舍镇黎明村东17组(以下简称黎明村东17组)的,土地是按照标准统一分配,现在陆扣林的土地流转面积是3.33亩,流转收益也是按照3.33亩予以发放,村里、镇里已开会专门研究过,没有发现缺少陆扣林土地的问题。陆扣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黎明村村委自2016年起每年按照陆扣林实际流转土地面积4.53亩计算发放土地流转收益,不得截留。2、判令黎明村村委向陆扣林补发2009年至2015年截留的土地流转收益款733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黎明村村委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陆扣林在一审诉讼中陈述:1、其已足额收取2007年(不含当年)前的流转土地收益。2、2007年之后其所在村民小组流出土地面积与之前没有变化,2007年至2011年黎明村村委收到流转土地收益后全部交给村民小组进行分配,由村民小组长秦小郎确定各家各户的具体分配方案;2012年后村民小组将各户承包、流出土地面积上报给黎明村村委,黎明村村委按此面积计算各家应得收益并将款项汇至个人账户,由于村民小组上报的陆扣林承包、流转土地面积有误(秦小郎将陆扣林流出土地面积计入自己名下),导致黎明村村委支付的收益款少于其应得数额。黎明村村委在(××)××案件(××与××村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庭审中答辩如下:对于截留问题,按照规定,村民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流出或者出租的土地,收益在年底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分配到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按照各组的实际情况再进行分配,不存在村委会截留陆扣林收益的问题。由于黎明村村委未到庭,无法调解。一审法院认为:陆扣林确认黎明村村委2007年至2011年已将全部流转土地收益交给村民小组进行分配,不存在黎明村村委截留收益款的事实;即便如陆扣林所言,其2012年之后收取的收益款少于应得数额,原因也不在于黎明村村委,同样不存在黎明村村委截留收益款的事实。陆扣林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陆扣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陆扣林负担。二审中,陆扣林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陆扣林的承包地为5.04亩。黎明村村委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陆扣林所在的黎明村东17组承包地都是按1.26亩每人计算,陆扣林家里的人口数为4人,应分得的承包地确为5.04亩。本案涉及的是陆扣林土地流转面积,根据黎明村东17组所报的数字,陆扣林流转地分为水稻和责任田两块,水稻面积1.61亩,责任田面积1.72亩,余下1.71亩是陆扣林自己在种。二审中,黎明村村委陈述现在的做法是按照陆扣林所在生产队黎明村东17组提供的分配方案,将各农户的流转收益打入生产队提供的各农户银行卡,每次发放均有公示。陆扣林认可收到黎明村村委发放的土地流转收益,但因黎明村东17组逐年减少其流转的土地面积,导致其收益减少。二审中,陆扣林所在的黎明村东17组向本院提交关于陆扣林田亩的说明一份,确认自2011年至2013年期间,陆扣林流转了旱田1.72亩,年终分配了1.72亩分红。2014年开始,陆扣林又流转水稻田1.61亩,年终分配3.33亩(1.61亩+1.72亩)的分红。黎明村东17组每年年终公示分配款,不存在截留陆扣林分红款的情况。陆扣林对该说明不予认可,认为与事实不符。以上事实,由陆扣林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杨舍镇黎明村东17组关于陆扣林田亩的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陆扣林一审中确认黎明村村委2007年至2011年已将全部流转土地收益交给村民小组进行分配,则至2011年,不存在黎明村村委截留收益款的事实。2012年-2013年,陆扣林的流转面积为1.72亩,2014年开始,陆扣林的流转面积增至3.33亩,黎明村村委分别按照1.72亩及3.33亩向陆扣林发放流转土地收益,也不存在截留收益款的事实。陆扣林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载明其承包地面积为5.04亩,未载明流转的土地面积,该证据对本案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陆扣林认为黎明村东17组弄虚作假,对其土地流转面积统计不实,导致其权利受损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本案针对黎明村村委有无按实发放陆扣林的土地流转收益、有无截留陆扣林的土地流转收益款进行审理,而对陆扣林土地流转面积的确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相关权利陆扣林可另行主张。综上,陆扣林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陆扣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沈维佳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