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国忠、柳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忠,柳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国忠,男,生于1969年2月17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黄梅县。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月2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被告人柳桥,男,生于1994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黄梅县,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国忠、柳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国忠、柳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开始,被告人石国忠在黄梅镇民营街132号的门面房内组织他人利用赌博机赌博,通过控制赌博机的赔率来营利,由石国忠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账务,被告人柳桥负责设备维护和赌资兑换事宜,直到2016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赌资13782元(其中石国忠10100元),抓获参赌人员周某、石某1、石某2等6人,查获赌博机39台。经鉴定,查获的39台电子游戏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国忠、柳桥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国忠、柳桥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石国忠、柳桥的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证人周某、石某1、石某2、柯某、程某、余某、卢某、刘某、聂某的证言;被告人石国忠、柳桥的供述和辩解;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国忠、柳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国忠、柳桥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石国忠、柳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国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柳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石国忠的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被告人柳桥的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