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强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文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407号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2段1288号御邦小区85栋101房。法定代表人石运良,总经理。被告强文俊,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强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强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汤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饶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