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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秋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44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秋平,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湖南省道县公���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3月6日因吸毒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秋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李秋平在湖南省道县,趁受害人何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左侧口袋里的一部iphone6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李秋平在逃离现场途中被被害人何某某及时发现并将其挡获,被盗手机被追回。经湖南省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iphone6(A1586)型16G手机1部的当地市场合理价格水平为人民币2660元。二、2017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秋平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菜市场内,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用右手将被害人林某某大衣包内的一部iPhone6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李秋平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反扒民警挡获,被盗手机被追回。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A1568)型金色16G手机1部确定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50元。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涉案的两部iPhone6苹果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龙认价鉴[2017]9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道价认定[2016]3-52号关于被盗iPhone6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被告人李秋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被告人李秋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被告人李秋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林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证人龚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秋平的供述,证人龚某某、谭某某辨认被告人李秋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秋平辨认作案地点、所盗手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秋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秋平无犯罪前科,盗得的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秋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秋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栋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