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复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吕桂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林,吕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复111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军林,男,汉族,1956年7月21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岐山县,现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吕桂英,女,汉族,1938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复议申请人张军林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执异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4日向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吕桂英在该行2010110001607849的工资账户,吕桂英对此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吕桂英的工资卡欠妥,应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原执行措施应予变更。遂裁定变更冻结吕桂英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20×××49账户存款为对吕桂英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20×××49账户保留吕桂英生活必需费用,余额部分予以冻结。张军林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被执行人家庭条件优越,足以一次性将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钱款还清;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执异97号执行裁定,继续全额冻结被执行人吕桂英的工资账户。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在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外,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全额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未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明显不当。执行法院经异议审查后,裁定变更强制执行措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综上,张军林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军林的复议申请;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执异9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森审 判 员 黄金华代理审判员 甄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