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聚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黄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聚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黄某,黄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47-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聚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被执行人黄某,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聚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黄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包宏证内执字第4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7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房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解除房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世亮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琳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