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治军、周子祥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治军,周子祥,杨泽恩,皇思文,江苏瑞克家庭节能中央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治军,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子祥,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泽恩,男,1986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思文,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克家庭节能中央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富民大道东侧金鸡湖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杨治军为与被上诉人周子祥、杨泽恩、皇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1282号之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周子祥自2015年3月30日起,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114弄16号302室,该地为周子祥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周子祥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被上诉人周子祥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的江山市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江山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虽然提供来沪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但该信息表并不能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为被上诉人周子祥的经常居住地,故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庆原审 判 员 舒伟霞审 判 员 骆忠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志毅书 记 员 任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