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甘永与唐海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永,唐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09号申请人:甘永,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海全,男,汉族,1962年5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甘永与被申请人唐海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8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何健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街沙鱼坝社区10组新村1栋1-3号,建筑面积为35.2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2009字第031902295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