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国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老林匹克村*栋。法定代表人闫海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建国,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再审申请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字25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未曾与被申请人签订过《财产租赁合同》,申请人也未曾从被申请人处接受任何租赁物,被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租赁合同》上虽盖有申请人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但是申请人不知道加盖公章的过程,承租方未曾授权郑永喜代表申请人签订合同,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认可合同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且为该项目的承包人,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申请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志新审判员 齐文学审判员 石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抒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