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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义兵、黄义雄等与徐连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兵,黄义雄,黄义志,徐连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彭治喜,湖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744号原告:黄义兵,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原告:黄义雄,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川市砀山县。原告:黄义志,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秀,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连海,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住所地:天门市西湖南路*号。代表人:彭建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彭治喜,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武汉市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湖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堤街****号。法定代表人:汤浪,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招银大厦**楼。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义兵、黄义雄、黄义志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被告徐连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彭治喜、湖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诉讼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愿承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三原告同意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变更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原告黄义兵、黄义雄、黄义志于2017年7月1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义兵、黄义雄、黄义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兵、黄义雄、黄义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原告黄义兵、黄义雄、黄义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军涛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