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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420号申请人:何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耀洪,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某,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龙岩人民医院护士,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路紫薇花园××室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何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