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叶清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叶清春,邹桂娇,陈金运,梁伟娣,陈通,康彩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民初4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地址:会昌县城东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6697948423法定代表人:赖圣泉,男,该行行长,被告:叶清春,男,1982年生,住会昌县。被告:邹桂娇,女,1982年出生,住址,系叶清春之妻。被告:陈金运,男,1981年出生,住会昌县。被告:梁伟娣,女,1983年出生,住会昌县。被告:陈通,男,1988年出生,住会昌县。被告:康彩英,女,1991年出生,住会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诉被告叶清春、邹桂娇、陈金运、梁伟娣、陈通、康彩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被告已还清所欠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被告叶清春、邹桂娇承担。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彭会发人民陪审员 刘忠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