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成雷、王彦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雷,王彦敏,宋中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雷,男,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敏,女,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审被告宋中文,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晋州市。上诉人刘成雷与被上诉人王彦敏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136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成雷上诉称,宋中文并未扣押被上诉人的车辆且宋中文因犯罪现被羁押于看守所,因此,晋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曲阳县或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属于物权保护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管辖不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宋中文住所地在晋州,故晋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虽然称宋中文并未扣押车辆且其因犯罪现被羁押于看守所,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