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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克明与杨清升、侯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明,杨清升,侯天福,任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836号原告张克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6日,住南召县。被告杨清升,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17日,住南召县。被告侯天福,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21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任书山,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7日,住南召县。原告张克明诉被告杨清升、侯天福、任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焦太升审判员  张文扬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