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傅杰、张耿秀、罗云豪、张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傅杰,张耿秀,罗云豪,张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负责人:乔少君,行长。被执行人:傅杰,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耿秀,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云豪,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耿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傅杰、张耿秀、罗云豪、张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傅杰所有的大众汽车牌鲁FZ33**号汽车和被执行人张耿成所有的江淮牌鲁FRF3**号、凯迪拉克牌鲁FRT3**号、长安牌鲁FRA3**号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7)鲁0683执194-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傅杰所有的大众汽车牌鲁FZ33**号汽车和被执行人张耿成所有的江淮牌鲁FRF3**号、凯迪拉克牌鲁FRT3**号、长安牌鲁FRA3**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