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毛虎、邹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虎,邹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60号申请执行人毛虎,男,1969年6月23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邹阳林,男,1982年2月28日生,住永修县。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毛虎申请邹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邹阳林应支付申请人毛虎案款15106.25元,承担执行费126.5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5106.25元未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邹阳林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邓辉龙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