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坚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3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坚生,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惠来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坚生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坚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坚生收受六合彩投注。期间,陈坚生通过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赌资数额累计约51270元,通过在位于东莞市XX镇XXXX路南商楼X座X号的XX万便利店内写单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赌资数额累计约40000元。并根据开奖结果伙同上家王某(未归案)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同年3月23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XXX便利店内将陈坚生抓获,当场缴获投注单据等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坚生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坚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坚生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坚生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坚生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坚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人民币6000元,系被告人陈坚生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及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电脑1套,系被告人陈坚生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依法应由暂扣机关直接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坚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电脑1套,由暂扣机关直接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政邓慧晶袁陪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