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吴清锋、林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吴清锋,林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21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清锋。被执行人林辉琼。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清锋、林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