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春风、于海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姜春风,于海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负责人:张玉梅,行长。被执行人:姜春风,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新世纪现代公寓。被执行人:于海河,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新世纪现代公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春风、于海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姜春风、于海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91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