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汉雄、罗嘉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雄,罗嘉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汉雄,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罗嘉欢,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罗嘉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嘉欢逾期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罗嘉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汉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嘉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汉雄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嘉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汉雄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