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龙、蒋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小龙,蒋升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661号原告: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冲,公司总经理。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外环路101地质队至金泉湖两侧南街7栋。被告:杨小龙,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现住凯里市。被告:蒋升兰,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现住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小龙、蒋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