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段杰、石美丽、刘小明、温美霞、苏双廷、刘飞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段杰,石美丽,刘小明,温美霞,苏双廷,刘飞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85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负责人班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段杰,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被告石美丽,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赵五湾乡。被告刘小明,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被告温美霞,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被告苏双廷,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刘飞琴,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段杰、石美丽、刘小明、温美霞、苏双廷、刘飞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云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