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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汪忠义与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徐长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忠义,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徐长山,江苏蓝山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053号申请人:汪忠义,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铁塔路3号丹徒环保科技创业园北1门。被申请人:徐长山,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工业园区镇江。被申请人:江苏蓝山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申请人汪忠义与被申请人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徐长山、江苏蓝山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忠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徐长山、江苏蓝山油脂科技有限公司25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汪忠义所有的坐落于朱方路233号华宇大厦第11层1104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忠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盐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徐长山、江苏蓝山油脂科技有限公司25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汪忠义所有的坐落于朱方路233号华宇大厦第11层1104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