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东莞豪亿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东莞豪亿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号。代表人:袁利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渊,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豪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合路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炳辉,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债务人东莞豪亿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1月20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东莞豪亿针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21254074.15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922元。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通知要求履行。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执19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