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王道平、吴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王道平,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02民特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424284XT(1-1)。 负责人:戴四清,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道平,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 被申请人:吴燕,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经常居住地同上。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王道平、吴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审查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王业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 菲 民事裁定书底稿 拟 稿 人 及 时 间 2017年 月 日 核 稿 签 发 案 号 (2017)皖0802民特5号 案 由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当 事 人 申请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被申请人:王道平、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