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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俊英与袁跃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英,袁跃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陈俊英,女,1980年9月3日生。被执行人袁跃宗,男,1983年7月3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英与被执行人袁跃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俊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传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