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震宇与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东方倍力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震宇,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东方倍力分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97号原告:雷震宇,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1区理化测试中心516室。法定代表人:赵军。被告: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东方倍力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滨河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原告雷震宇与被告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东方倍力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雷震宇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震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