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久庆与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庆,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王久庆,男,生于1959年11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王久庆申请执行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32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卫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德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