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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胜雄、裴进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雄,裴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刘胜雄,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人,个体户,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裴进生,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刘胜雄申请裴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412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裴进生应支付申请人刘胜雄案款30275.0元,承担执行费354.12元。现因被执行人裴进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