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新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乡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乡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特30号申请人新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花某某。申请人新乡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新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新乡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7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新乡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新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0997元,新乡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新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了结。二、新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请求。三、新乡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愿意分期归还,定于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剩余100000元;如任何一期出现逾期,新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新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新乡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