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素波与程志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波,程志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021号原告:郭素波,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告:程志坡,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郭素波与程志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郭素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郭素波负担。审判员 常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