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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素波与程志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波,程志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021号原告:郭素波,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告:程志坡,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郭素波与程志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郭素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郭素波负担。审判员  常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