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平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平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2963号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41806-8),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14层1423室。法定代表人:陈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菊燕,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平飞,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平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