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与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丁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丁林福,许海娥,陈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4439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3545Q。代表人:黄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选荣,该支行员工。被告: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潘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38651805。法定代表人:丁林福。被告:丁林福,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许海娥,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斌,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与被告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丁林福、许海娥、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按月利率6.237‰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105.07元)及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355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丁林福、许海娥、陈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丁林福、许海娥、陈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开庭前自愿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丁林福、许海娥、陈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后因被告陈斌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系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的前身。2015年12月1日,被告许海娥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与被告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融资限额为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2月30日,被告丁林福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原告与被告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融资限额为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担保的融资方式均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和保函等,保证期间均为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015年12月29日,被告陈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自愿为原告与被告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融资限额为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和保函等,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2016年1月5日,被告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月利率为6.237‰,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50万元。后被告仅支付利息105.07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按月利率6.237‰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105.07元)及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355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丁林福、许海娥、陈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台州百纳鞋业有限公司、丁林福、许海娥、陈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江俊溢人民陪审员 郑玉忠人民陪审员 赵友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