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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魏常文、李家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常文,李家福,盛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魏常文,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家福,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盛玉红,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受理魏常文与李家福、盛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20万元及利息127466元,并承担诉讼费6188元、本案执行费4811元,合计人民币338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家福、盛玉红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38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