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黎仕友与周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仕友,周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511号原告:黎仕友,男,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周纲,男,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公司。负责人:张超。原告黎仕友与被告周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黎仕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仕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00元,减半收取966.00元,由原告黎仕友负担。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