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明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明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5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明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号B-50号。法定代表人:刘浩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燕,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旭辉,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明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旭辉银行帐户1134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