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黄云宇、梁永龙、梁中华、邓志濠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宇,梁永龙,梁中华,邓志濠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云宇,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BBclub客服总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辩护人邓月明,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永龙,男,1988年7月6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梁中华,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邓志濠,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宇、梁永龙、梁中华、邓志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文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云宇及其辩护人邓月明,被告人梁永龙、梁中华、邓志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云宇因赌债问题与冼某某发生纠纷,便纠集被告人梁永龙、梁中华、邓志濠到罗定市素龙街道潭井村委皮鞋街牌坊与冼某某一方人打斗,梁中华、邓志濠各拿着一支棒球棍,邓志濠用棒球棍殴打对方李某某的脚部,梁永龙拿着疑似枪型物体对冼某某进行殴打,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冼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四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云宇事发前与对方约定到皮鞋街“倾数”,主观上因赌债问题纠集了被告人梁永龙、梁中华、邓志濠,在去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永龙、梁中华、邓志濠都手持作案工具,主观上有与对方斗殴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使用了工具实施殴打对方的行为,对方没有还手,对斗殴的人数、时间、地点事先有约定,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目的和行为都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四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黄云宇纠集了其他被告人,其他被告人持工具起了积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云宇对指控的事实没意见,对于定性辩解称本来约对方去“倾数”,不是想去打架。对方有十几个人在现场才打架的,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应该是存在双方互相殴打的行为,而不是一方殴打,具体罪名由法院依法认定并从轻处罚,请求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被告人黄云宇构成聚众斗殴罪有意见,黄云宇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的主观上是出于争霸,寻求打斗作乐,被告人黄云宇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的目的;其次聚众斗殴行为对时间、地点、人员有事先安排,且殴打对象是团体、具有随意性,黄云宇事先没作准备,到达案发现场后没与被害人一方发生互相斗殴的行为,而是在与对方谈判时打伤了被害人冼某某、李某某,针对的对象很明确,除打伤二名被害人外,没有与其他人有冲突殴打,双方没有形成互殴,或上升到破坏秩序,不是出于争强争霸的目的。根据聚众斗殴的司法解释,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若规模不大,不宜定性为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的起点是达到轻伤以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未达到轻伤,是轻微伤。二、被告人黄云宇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3、主观恶性不大;4、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永龙对指控的事实中认定其持枪有意见,其余无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梁中华对指控的事实没意见,认为是受他人召集犯罪的,不知道构成什么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邓志濠对指控的事实没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云宇因与被害人冼某某等人赌博输了钱遂怀疑冼某某等人出千令其输钱,还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梁永龙、梁中华、邓志濠。2017年2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云宇与被害人冼某某在电话中约定到素龙街道皮鞋街牌坊谈赌债问题,被告人黄云宇打电话叫梁永龙找人帮忙收回输的钱,被告人梁永龙打电话叫来梁中华、邓志濠帮忙,被告人梁永龙用疑似枪支的物品、梁中华和邓志濠各持一支黑色棒球棍与黄云宇围着被害人冼某某、李某某,双方就是否出千和退回赌资的问题争吵,期间,梁永龙用疑似枪支的物品打了被害人冼某某头部一下,之后用该物指着被害人李某某叫过来,李某某过到他面前后,邓志濠用棒球棍打了李某某左脚一棍,黄云宇扬起巴掌欲打李某某,被告人梁永龙还多次扬起疑似枪支的物品对着被害人,被害人冼某某等人被逼答应当天内搞定退回已收的赌金。之后,梁永龙等人到潭井祠堂等冼某某。当天下午17时许,罗定市公安局素龙派出所民警在潭井祠堂抓获涉嫌聚众斗殴的被告人黄云宇、邓志濠、梁中华,并在梁中华处扣押了上述两条黑色棒球棍和小轿车一辆,在黄云宇处扣押了摩托车一辆。同年4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福宁小区罗福路XX号三楼一间出租屋将梁永龙抓获。经鉴定,冼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摩托车一辆已发还给陈某某。另查明,被害人冼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户籍资料,证明四被告人身份情况,均已达到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及撤销表,证明2017年2月20日下午,罗定市公安局素龙派出所民警在潭井祠堂抓获涉嫌聚众斗殴的被告人黄云宇、邓志濠、梁中华。同年4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福宁小区罗福路13号三楼一间出租屋将梁永龙抓获。3、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现场照片,证明四被告人的尿检结果均是阴性。4、银行流水账,证明被告人黄云宇的邮政银行账号、农业银行账号交易的情况。5、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黄云宇使用的1341797****与被告人梁永龙使用的1382682****于2017年2月18日至同月19日无通话记录,但在同年2月20日的01:13、14:30、16:03、16:05、16:07、16:14有通话记录;被告人黄云宇使用的1341797****与被告人梁中华使用的1581179****于2017年2月18日至同月19日无通话记录,但在同年2月20日的16:13有通话记录;被告人黄云宇使用的1341797****与被害人冼某某使用的1501659****于2017年2月18日至同月19日无通话记录,但在同年2月20日的02:12、15:09、15:56、16:06、16:14、16:21、16:45、17:41、22:18、22:27有通话记录;被告人黄云宇使用的1341797****与李某某使用的1382679****于2017年2月18日至同月19日无通话记录,但在同年2月20日的03:22、14:25有通话记录;被告人梁永龙使用的1382682****与被告人梁中华使用的1581179****于2017年2月20日的15:58有1次通话记录。6、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罗定市分公司证明,证明1302793****的号码不属于云浮地区的号码。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证明雅阁小汽车的所有人是梁中华;摩托车的所有人是黄云宇;丰田小汽车的所有人是梁永龙。8、被告人对视频照片截图的辨认、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黄云宇、梁中华、邓志濠、梁永龙及被害人李某某、冼某某均指认现场位于素龙街道皮鞋街牌坊;被告人黄云宇、梁中华、邓志濠、梁永龙及被害人李某某、冼某某指认皮鞋街路口3的治安监控视频截图的情况。9、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冼某某受伤后被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左肩部软组织钝挫伤;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被诊断为:1、左小腿软组织钝挫伤,2、右肩部软组织钝挫伤。10、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云宇、梁中华、邓志濠、梁永龙无犯罪记录的情况。11、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经对四被告人人身、住处进行搜查,在梁中华处扣押了上述两条黑色棒球棍和小轿车一辆,在黄云宇处扣押了摩托车一辆,案发后,摩托车一辆已发还给陈某某。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罗定市素龙街道潭井村委皮鞋街牌坊,没有提取任何物证和可疑物证;赌博现场位于罗定市罗城街道梦幻桌球城三楼的一间房内,没有提取任何物证和可疑物证。三、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被害人冼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四、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1、被害人冼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18日凌晨2时30分至7时30分,其在梦幻桌球城三楼的一间房同黄云宇、李某某等人打麻将赌钱,7时30分至9时30分用扑克牌赌“三公”,赌“三公”是黄云宇做庄的,其赌“三公”赢了1万元,不清楚其他人的输赢情况,黄云宇通过微信给了5000元、在农业银行取了6000元给其,还欠2万元赌债。没和李某某等人骗黄云宇。同月20日近17时,黄云宇打电话给其叫到皮鞋街收还欠的赌债、不然不用在罗定开的士。其于是叫了李某某等,将黄云宇的原话告知他们,其和李某某等约20多人没带工具在皮鞋街牌坊等,之后有3、4个人走来,其中有2个拿着黑色的棍、1人拿着一支其不认识的不锈钢颜色的物品围着其,之后,其被其中一人用硬物打了一下头致流血了,他们就没围着其了,有人趁机拉其走并送去医院医治。黄云宇他也到了现场,没带工具。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冼某某辨认出李某某、一起赌博的女子是陈某丁,还辨认出参与斗殴的人有被告人黄云宇,殴打其的人是梁永龙。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冼某某打电话叫其到他家,冼某某告知他同黄云宇约好在平南皮鞋街牌坊谈赌债问题,其于是和冼某某及其他20多人到皮鞋街牌坊,见到黄云宇、“大头龙”和“二弟”带了人在那里等着,冼某某下车走过去,黄云宇称冼某某出千骗了他的钱,他们争了一下,“大头龙”就用枪柄击打了冼某某头部一下,冼某某头部流血了,“大头龙”又用枪指着其叫其过去,其走过去后“二弟”用棒球棍打了其左腿一棍,黄云宇打了其两巴掌,其他人用拳头打其,打完他们就离开了。双方都带人去是因怕打架。其一方人没动手,对方的人动手了,其一方被打后没还手。起因是因赌债问题,同月18日凌晨3时许,冼某某打电话叫其打麻将,其到后见到黄云宇、BB酒吧两个公主、冼某某等人正打麻将,之后黄云宇提议赌“三公”并做庄家,赌到凌晨6时黄云宇输了6万多元,他给了6000元冼某某,给了500元现金其,尚欠其4500元,赌债就是这样产生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某某辨认出在皮鞋街打其的人是黄云宇。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0日下午16时多,其经过潭井永安祠堂时见到梁永龙、黄云宇和一个穿花衣的男子正在祠堂门口谈话,就问黄云宇干什么,他答和梁永龙、那个穿花衣的男子在皮鞋街牌坊和别人打架,对方有人受伤进医院了。后来警察到现场,梁永龙和那个穿花衣的男子就跑了。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0日下午14时40分,其叫人搭到平南大饭店附近,之后在梁氏大宗祠找到梁永龙,他当时和5、6个陌生的男青年在祠堂的梯级坐着打电话,其就坐在花坛边等梁永龙打完电话后叫他还钱,等了40分钟左右,民警到现场将其及4个男青年抓获了,这4个男青年中只认识一个姓黄的BB酒吧工作的男子和一个叫陈某甲的男子,其到后10分钟左右陈某甲驾驶丰田锐志也到祠堂。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0日下午16时许,梁中华和其及其妻子在香港鸡蛋仔店喝东西,30分钟后其妻子回家照顾孩子,10分钟后梁中华开他的白色雅阁小车搭其到平南加油站附近洗车,之后到罗定市尚善御品酒店开房休息,19时15分离开客房准备吃饭时被捉了,警察在白色雅阁小车的车尾箱搜到3、4根棒球棍及2、3米长的钢管。不知道梁中华在那天下午干了什么,但在16时至19时15分他是同其一起的。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20日14时许,其收到“朗塘仔”的电话问那件事情收到什么风声,其讲应该没什么,之后下午16时许,其收到梁永龙的电话叫其到他那里,其开着丰田小车到潭井村委鱼塘边的一个祠堂,见到梁永龙、黄云宇等人,其问黄云宇这么多人在这里干什么,黄云宇答没干什么,之后梁永龙又打电话,其听人说有人被爆了头。“那件事情”指听人讲黄云宇赌博时被“朗塘仔”等人骗了十多万元,“朗塘仔”应该是问其黄云宇想对他们做什么。辨认笔录证明证人陈某甲辨认出梁永龙就是“大头龙”,黄云宇就是“宇仔”。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18日凌晨其和黄云宇、Bbculb的一名保安及两个不认识的人在梦幻桌球城赌钱,2时至7时30分是打麻将,7时30分至9时许用扑克牌赌“三公”,是黄云宇叫其去的,其打麻将输了600-700元,赌“三公”赢了40-50元。不知道其他人输赢的情况。辨认笔录证明证人陈某乙辨认出一起赌博的黄云宇、李某某。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0日14时许,丈夫陈某某对其讲出去喝杯东西,15时许,其到月半湾对面的香港鸡蛋仔找到陈某某,他当时和一名男子在喝东西,17时许,其去接小孩放学,陈某某讲一会就回家。到18时10分其打电话给陈某某,他讲过一会就回来。之后其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讲陈某某牵涉一件案。7、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明梦幻桌球城是其经营的,有台球、麻将,按小时收费。2017年2月18日晚有几个是打麻将的,那些人是18日晚2时许即19日的凌晨到来打麻将的,其没见到他们做违法的事。墙上到处张贴禁止赌博的标语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1、被告人梁永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其在名古屋吃饭,黄云宇在那里找到其讲:他在梦幻桌球城赌钱被别人骗了10万元,其叫他去派出所报案。之后其回到皮鞋街牌坊旁边的修车档门口同梁中华、邓志濠聊天,过了一会儿,有5、6辆小轿车来到牌坊停下,过了5分钟左右,黄云宇坐摩托车来到了,那几辆车下来了10多人,黄云宇对其讲就是那些人骗他的,还有一个叫“的士仔”的人,叫其去帮谈谈能否收回被骗的3万多元(已给了3万多元)。其在修车档拿了一根铁通和黄云宇走过去牌坊底,发现“的士仔”冼某某是其认识的人,就对冼某某讲大家都认识的,如果骗了别人的钱就退回,这件事就算了。冼某某讲大家在赌桌上正常赌时黄云宇输的,没骗他的钱。其就用铁通打了一下冼某某的肩膀,接着叫李某某过来,黄云宇用邓志濠手上的棒球棍打了一棍李某某的脚,然后对李某某讲:大家是同事,拉去赌被骗了近10万元。接着其问李某某是否拉黄云宇去被人骗。李某某点了一下头,其转身问冼某某:你又讲没有骗,现在李某某都承认了。接着其用铁通对着冼某某的头打下去,冼某某闪开时撞到他的头流血了。冼某某讲晚一点拿钱给回黄云宇。之后各自散了。其和黄云宇、邓志濠就坐黄云宇的摩托车回村的祠堂,随手扔了铁通在祠堂的空房,之后就在祠堂门口坐着等。期间黄云宇打电话给冼某某,其接过电话对冼某某讲把钱退回就算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到来,其跑了,听说黄云宇、梁中华和邓志濠被捉了。邓志濠曾用脚踢了李某某的脚,梁中华就拿棒球棍在旁边站着,两条棒球棍是梁中华在他的后车厢拿出来的。其没拿枪,也没从车拿过东西出来。对方的人没打架、没工具,也没还手。指认丢弃作案工具地点是祠堂的一间房。2、被告人黄云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18日,其在梦幻桌球城三楼与李某某、“的士佬”、陈某乙、“朗塘仔”打麻将赌博,李某某、陈某乙是BB酒吧的同事,之后赌“三公”,其输光身上的3000元,输给他们四人,用微信转了5000元给“的士佬”,在农业银行转了5000元给“的士佬”,还欠“的士佬”20000元;取了18000元给“朗塘仔”,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给他,还欠32000元;给了500元李某某,欠4500元;欠陈某乙3000元。其怀疑是“的士佬”和“朗塘仔”出千才致其输这么多钱。同年2月20日16时左右,“的士佬”打电话给其叫出来谈赌钱的那笔数,其讲到皮鞋街谈,其打电话给梁永龙讲对方约10多人来收其数、叫他带人来帮手,16时30分左右,其叫他人搭到皮鞋街牌坊,见到“的士佬”带了约10多人在牌坊前,全部空手,梁永龙带了梁中华和“废二弟”在牌坊底等其,“废二弟”、梁中华手拿棒球棒、梁永龙拿一支白色有手柄、可对折的物品,对方见到其一方人拿出工具就不敢了。其四人在皮鞋街牌坊围住“的士佬”和保安李某某,其用手指着“的士佬”和李某某骂,“废二弟”梁永龙踢了李某某两脚,梁永龙伸手抓住“的士佬”,“的士佬”就挣扎,梁永龙对“的士佬”讲:大家罗定人都骗,然后用手打了两拳“的士佬”,“的士佬”的表哥过来讲给回他啦,“的士佬”也答应了。讲好数后,双方各自散开,其开摩托车搭“废二弟”梁永龙同他到潭井祠堂。到约定的时间其打电话给“的士佬”,“的士佬”反悔了。其手机号码是1341797****。棒球棒不知道是谁提供的,之后由梁中华放上小车带走了,梁永龙拿着那支物品由他带走了。其穿一件有“7”字的深蓝色球衣,“废二弟”穿圆领花色衬衫,梁中华穿一件斜格仔短袖T恤,梁永龙穿全黑T恤。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黄云宇辨认出梁永龙就是“大头龙”、邓志濠就是“废二弟”、梁中华就是“梁中字”、“的士佬”就是冼某某、左某杰是参与赌博的“朗塘仔”。3、被告人梁中华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20日下午3时许,其收到梁永龙的电话叫去皮鞋街帮黄云宇。其就开白色本田小车去,车上有两条棒球棍、4条铁通。对方开了4台小车的人来,有7、8个20多岁的年青人。之后梁永龙手拿一支疑似铁制枪支带着黄云宇、邓志濠来到,邓志濠他们三人同对方争吵,其停好车后打开车尾箱,拿了两条棒球棍去到梁永龙同人争吵的地方,其将一条交给邓志濠,自己拿一条,梁永龙拿枪指着对方的两个人讲去其他地方谈,对方的人出声帮叫有事慢慢谈,大家无法讲合数(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梁永龙就用枪朝“的士佬”头部敲了一下,“的士佬”头部出血,邓志濠用棒球棍打李某某的脚,其用棍指着李某某的胸部讲无钱谈什么,梁永龙对“的士佬”、李某某讲今晚一定要将黄云宇输的34000元如数拿回来,还要封利是。“的士佬”、李某某同意在当日下午5:30前还钱,大家就散了。没响过枪。黄云宇赌输了10万元,给了34000元,黄云宇才要约对方谈返还这34000元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梁中华辨认出梁永龙就是“大头龙”,邓志濠叫“二弟”、黄云宇是“宇仔”、洗某聪是“的士仔”。4、被告人邓志濠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20日下午4时许,其收到梁永龙的电话讲对方的人过皮鞋街收钱,听到其讲没摩托车,他就开黄云宇的摩托车叫其开摩托车过去,其到皮鞋街牌坊位置见到梁永龙已到了,他还拿出一支铁制的疑似枪支的东西,这时对方开三辆小车来到,梁永龙见到对方的人就冲去找对方,其跟在后面,接着黄云宇和另一名男子来到,那个男子手拿两支棒球棍,递给其一支,梁永龙、黄云宇和李某某、“的士佬”等人谈,梁永龙用手里的工具打了“的士佬”两下,“的士佬”头部流血,李某某盯着其,其就用棍打了一下他的左脚,“的士佬”后来讲输多少就还多少给黄云宇,之后在祠堂等还钱时警察到来抓住了。对方没还手,任打。黄云宇因赌博被对方出千骗钱所以叫其几个人帮打架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邓志濠辨认出梁永龙就是“大头龙”,还辨认出黄云宇、梁中华,冼某某就是“的士仔”。七、视听资料,其中皮鞋街治安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梁永龙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16:24:15走到皮鞋街牌坊;16:24:21,被告人邓志濠跟着走到皮鞋街牌坊;16:25:03,被告人梁中华咬着烟快步跑向梁永龙、邓志濠所在的方向;16:25:05,梁中华、邓志濠均在牌坊底;16:25:06,梁中华交给邓志濠一支黑色棒球棍,自己留下一支黑色棒球棍,梁永龙手持枪形物品,黄云宇空手,四人包围被害人冼某某和李某某,梁永龙、邓志濠、黄云宇轮流指着被害人骂,冼某某和李某某手上没有任何工具,梁永龙用手中的枪形物品打了冼某某头部后,梁中华亦扬起手中的棍指被害人及作势想打,这时多了约5个男青年空手走近看热闹,其中有人出声,梁永龙右手扬起枪形物品乱指边激动对被害人吆喝,邓志濠用棍打了一下李某某后,梁中华用棍指着李某某两下,黄云宇亦上前用手想打李某某,梁永龙亦用枪形物品晃动了几下,随后梁永龙双手动了一下枪形物品后,看热闹的人走远一点看,被告人梁永龙多次用枪形物品分别向着两个被害人喝,梁永龙一度将枪形物品丢在李某某脚下;16:29:49,四被告人一起离开皮鞋街牌坊底。从四被告人出现在牌坊底到离开牌坊期间,经过牌坊的摩托车、行人、自行车、小车和附近的居民均往被告人梁永龙、邓志濠所在的方向张望,甚至有些人停下观看。执法仪视频证明查获被告人黄云宇等人的经过。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刑事谅解书二份,证明被害人冼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黄云宇、梁永龙、梁中华、邓志濠表示谅解。对于各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和第二点第3小点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首先,聚众斗殴并不要求斗殴的双方均在三人以上,只要斗殴的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就符合聚众的条件。本案的始作俑者黄云宇打电话召集梁永龙找人到皮鞋街牌坊帮忙,而梁永龙找来邓志濠、梁中华来到皮鞋街牌坊,具有明显的纠结、集合的故意,且聚集人数超过三人,这符合聚众的定义。其次,聚众斗殴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黄云宇纠集多人在车流、人流密集的皮鞋街牌坊对被害人冼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引致肆意破坏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给当地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宜适用缓刑。最后,在主观上,聚众斗殴不要求双方均具有互殴的故意,只要一方有互殴的故意,这一方就可以构成聚众斗殴。黄云宇因赌博输钱一事不满、认为冼某某、李某某出千令其输钱,遂有了找人收回已给了对方的赌款的心理,为了满足其报复和逞强斗狠的动机,主动挑起事端,纠集多人对冼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攻击对方,治安监控视频证明当天下午16:25许黄云宇对被告人梁永龙持枪形物品、邓志濠及梁中华持棒球棍围着两被害人,在同伙用枪形物品或棍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前或斗殴时四个聚众斗殴参加者均认识到自己系与他人配合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即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故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因持械还应以加重法定型处罚,这是不能为善良的民众接受的,当然更不能为被害人一方所接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积极追求后果,是一种直接故意。最后,梁永龙接到黄云宇的电话赶赴现场,属于被纠集者,梁永龙随后又纠集了邓志濠、梁中华等人参与斗殴,其行为属于二次纠集行为,可以说梁永龙所起的组织作用相当关键,不仅直接参与斗殴,还在现场拿着枪形物品对两被害人指手划脚,为黄云宇出头,在现场所起的指挥作用不言而喻。黄云宇、梁永龙行为的组织性、策划性、指挥性相当明显,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而被告人梁中华、邓志濠受召集加入聚众斗殴,其中梁中华积极提供棒球棍、持棍与同伙共进退,邓志濠还用棍殴打李某某,均属积极参加者,但邓志濠直接致伤李某某、所起的作用较梁中华大,量刑时予以区分。综上,四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四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宇因琐事与被害人冼某某、李某某发生矛盾,遂指使被告人梁永龙纠集被告人梁中华、邓志濠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黄云宇、梁永龙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梁中华、邓志濠均是积极参加者,黄云宇、梁永龙所起的作用比其余两被告人大,但梁永龙受黄云宇召集加入犯罪中,邓志濠所起的作用较梁中华大,量刑时均予以区分。被告人梁中华、邓志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二人在法庭上对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如实供述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云宇、梁永龙如实供述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第1小点的意见及减轻处理的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害人冼某某、李某某均谅解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棒球棍两支予以没收;被告人梁中华使用的粤WFE0**号小轿车无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或专门用于犯罪,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云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二、被告人梁永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三、被告人邓志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四、被告人梁中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五、扣押在案的黑色棒球棍两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审 判 员 黄小红人民陪审员 黄仕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