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学伍与被执行人夏县福利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学伍,夏县社会福利企业有限公司,武清海,武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247号申请人:雷学伍,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夏县社会福利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清海,董事长。第三人:武清海,男,汉族,1940年12月3日出生。第三人:武丁,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雷学伍与夏县社会福利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学伍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武清海、武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永济市人民法院就雷学伍与夏县社会福利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2016)晋088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夏县社会福利企业有限公司给付雷学伍煤款121439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19日计至支付之日)。夏县社会福利企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晋08民终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雷学伍于2017年2月22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向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夏县社会福利企业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夏县社会福利企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武丁(身份证号:142730197507242238)和武清海(身份证号:142730194012032235)。且该公司已于2016年7月1日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债权债务清算情况为“已清理完毕”。本院认为,第三人武丁、武清海作为被执行人夏县福利社会企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夏县福利社会企业有限公司债务未清算完毕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注销登记,导致该公司对雷学伍的债务无法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及《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武丁、武清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武丁、武清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雷学伍给付煤款121439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19日计至支付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69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544元;武丁、武清海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