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慧娥与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娥,马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856号原告:张慧娥,女,汉族。被告:马银,男,汉族。原告张慧娥与被告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张慧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慧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张慧娥负担。审 判 长 刘卫涛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夏瑞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