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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慧娥与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娥,马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856号原告:张慧娥,女,汉族。被告:马银,男,汉族。原告张慧娥与被告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张慧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慧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张慧娥负担。审 判 长  刘卫涛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夏瑞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