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磊与杨士虎、李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杨士虎,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士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忠,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磊与杨士虎、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磊于2017年1月5日已就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鄂9005执53号,(2017)鄂9005执104号系重复申请,张磊于同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重复申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5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刘宇翔助理审判员 李 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