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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金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涛,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水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金涛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保定市徐水区平家营小区路口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平顺德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平顺德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金涛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经鉴定,平顺德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金涛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平顺德无责任。另查明,经调解,被告人金涛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6000元,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平某1、平某2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检验鉴定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金涛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金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新童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