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萍与被执行人临汾拥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萍,临汾拥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萍,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临汾市平阳南街。被执行人:临汾拥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法定代表人:兰彦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萍与被执行人临汾拥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2016)晋10执62号执行裁定续封了被执行人拥军再生资源公司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韩村50亩(33333.33平方米)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拥军再生资源公司位于尧都区屯里镇韩村50亩(33333.33平方米)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玲萍审判员 张凌山审判员 耿皖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