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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世峰罚金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3执1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世峰,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2016)湘8603刑初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令:被告人何世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何世峰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何世峰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查明何世峰在邮政银行分别有存款930.79元、178.44元,农村信用社存款100.15元。2017年7月13日,X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何世峰系该村村民,该村民长期在外,父母年迈无劳动能力,两个小孩在校读书,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现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在银行的小额存款应作为生活必需之费用,予以保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欧阳伦文审判员 杨 晓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秋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