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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李岩,林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84号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饶乐府村东(客运车场)。负责人韩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正,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岩,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超,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安慧里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芹,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骥,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超、李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鹏杰人民陪审员  赵大栓人民陪审员  李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月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