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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8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盛世千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盛世千禧实业有限公司,李俊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854号之二原告株洲盛世千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奕。委托代理人刘婷,系公司员工,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李俊杰,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盛世千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盛世千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盛世千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盛世千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俊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保全费550元,共计1111元,由原告株洲盛世千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曾 吉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姣艳